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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2-18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撰写人:千山区采购办有效期:2022-02-18至2022-02-18撰写单位:千山区采购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鞍山市友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43-14被投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QSCG2021C005-1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沈阳龙湖物业有限公司系无权利、无资格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投诉事项2:回复函中的内容答非所问,明显具有倾向性、排它性。四、调查取证情况2021年11月27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SCG2021C005)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给予答复并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12月28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二次(项目编号:QSCG2021C005-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2022年1月11日,被投诉人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7日就质疑给予答复。2022年1月28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五、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2022年2月14日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保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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